关于规范相关费用报销发票的通知
学院各单位:
为了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现针对相关费用报销发票的事项做如下通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相关规定,各项费用报销发票应据实开具,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财务处有权拒收。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完整填写购买方信息,即学校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均须准确填写;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信息填写学校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即可。
名 称: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50200726956538A
地址、电话: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安定路355号 电话:0990-6620615
开 户 行: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大学城支行
账 号:3003023009200046314
三、住宿费发票除第一、二条要求外,须在发票备注栏写明住宿人姓名、入住日期、离店日期。若已开发票未按要求备注信息,则需提供其他印证材料进行佐证,需向宾馆索取加盖酒店印章的结算清单或线上订单等作为附件。住宿费发票需明确标注住宿费明细,不可仅开具总金额。
四、乘坐飞机报销可提供行飞机行程单,提供发票的除第一、二条要求外,须在发票备注栏写明乘机人姓名、航班号、乘机日期、起始地点等重要行程信息。若已开发票未按要求备注信息,则需提供其他印证材料进行佐证。
学院教职工开具合规的费用报销发票,规避财务风险,同时避免造成费用报销困难。本通知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即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1.规范开具的住宿费发票
2.规范开具的乘坐飞机费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