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各单位:
为了加强学院财务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资金审批管理办法》
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经费审批管理办法
克职院〔2018〕15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财务管理,认真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严格财务收支手续,规范经费审批程序,明确各经费负责人在经费支出过程中的经济责任,管好用好学院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学院教学、科研、管理、后勤保障和师生员工服务,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财务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和范围
本办法适用学院各部门及各类人员日常经费开支、代管经费支出和项目经费开支等。
第三条 基本原则
1. 实行责、权、利相一致和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2. 实行事权、财权统一并与支付权相分离的原则;
3. 实行日常经费、代管经费和项目经费归口管理,各部门是经费归口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各类经费的上报、执行、及项目的监督管理和验收等;
4.实行部门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制,日常经费和项目经费归属(所在)部门的行政负责人为该经费的责任人和审批人;
5.实行5万元以上(含)大额资金分级授权审批和分级授权支付制度。
第四条 学院财务管理工作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原则,财经工作实行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财务收支坚持“统筹安排、切块控制”的办法,实行学院领导、各部门行政负责人(项目经费负责人)为审批人的“一支笔”财务支出审批制度。
第五条 学院各经费负责人应认真学习贯彻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按照事权和财权统一的原则,既按规定行使领导职权,确保事业任务的完成,又按规定承担经济责任,确保国家和学院利益不受损失。
第六条 各项经费支出审批应严格按学院经费预算、科研合同、项目 合同或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等执行。在预算、合同、计划范围内,手续完备的正常开支,由计划财务处按国家有关财政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的审核权限办理。
第七条 实行经费审批回避制度,不允许自签自支,自觉接受财务监督。
1.(含纵向、横向科研经费等)负责人本人申领借款或报销支出等,须由科研处行政负责人审批,超出科研处负责人审批权限的,由科研处主管领导审批。
2.部门行政负责人本人申领借款或报销支出等,须由该负责任人的部门主管领导审批。
3.学院副职领导申领借款或报销支出等,由学院院长或党委书记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学院院长或党委书记申领借款或报销支出等,须相互审批。
第二章 经费支出审批人员及权限
第八条 学院建立健全财务支出审批制度,按不同的经费支出类别、资金性质、金额大小,分级授权、逐级审批、逐级负责,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即学院年度经费预算经院长办公会议审核、党委会批准通过后,按经费分管权限进行审批。各级审批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内进行审批,任何人不得越权审批财务收支事项。
第九条 学院党委会是学院财经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按照“三重一大”事项相关制度的要求对学院财经工作中的相关重大事项进行批准和决策。
1.批准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基本建设计划和重大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计划;
2.批准单项支出 50 万元以上(含)的年度预算追加、调整、变更方案;
3.批准院内经济分配政策和奖励政策;
第十条 院长主持院长办公会议,按照“三重一大”事项相关制度的要求对学院财经工作中的相关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审批和决策。
1.审核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基本建设计划和重大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计划;
2.批准单项支出50万元以下的年度预算追加、调整、变更方案;审核年度预算追加、调整、变更方案;
3. 审核院内经济分配政策和奖励政策;
4. 批准颁布学院制定的各项财经政策和重要财务制度等;
第十一条 学院财务领导受学院院长的委托,协助院长做好学院的财经工作。
第十二条 计划财务处是负责全院财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具有管理、监督和服务的职能。计划财务处行政负责人具体负责管理学院的日常财务工作,对于各类支出等经济事项在职权范围内根据相关制度和规定进行审核、审批,重大事项提出拟办建议和意见。计划财务处对于各类预算追加、调整变更(超预算支出、预算外支出等),由使用部门提出需求和可行性分析报告,使用部门的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经费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和提出申请、经部门主管领导签署同意后报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根据相关制度和规定进行审核,论证后确需进行调整的项目提出拟办建议和意见,报学院财务领导审批并按第九至十条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经费审批人员一经学院确定后,除非发生人事、职务变动,一般不予变动。
第十四条 按事权和财权归属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年度预算、代管经费等)。
(一)日常经费支出(含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公务接待费、党组织活动费、培训费、公务用车运行费等)审批。
一次性支付金额在 5万元以下(含)由该项经费的部门行政负责人审批;一次性支付金额在 5 至 10万元以下(含)由该项经费的部门行政负责人审批后再由部门主管领导审批;一次性支付金额在 10万元以上的由该项经费的部门行政负责人和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后,还须由学院财务领导加签核准。
公务接待费由部门主管领导在公务接待审批单上签字确认后,由院长(党委)办公室负责人审批。
(二)各类人员经费支出(含学校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 外聘教师等)审批。人员经费支出,按照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通过制度(方案)执行,支出时由部门行政负责人审批。其中:一次性支付金额在 5万元以下(含)由该项经费的部门行政负责人审批; 一次性支付金额在 5 至 10万元以下(含)由该项经费的部门行政负责人审批后再由部门主管领导审批;一次性支付金额在 10万元以上的由该项经费的部门行政负责人和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后,还须由学院财务领导加签核准。
(三)项目经费支出审批。
各类项目经费支出,一次性支付金额在5万元以下(含)由该项经费的部门行政负责人审批; 一次性支付金额在 5至10万元以下(含)由该项经费的部门行政负责人审批后再由部门主管领导审批;一次性支付金额在 10万元以上的由该项经费的部门行政负责人和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后,还须由学院财务领导加签核准。
科研项目(含配套经费、人员经费)的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一次性支付金额在5至10万元以下(含)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后再由科研处的部门主管领导审批;一次性支付金额在 1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和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后,还须由学院财务领导加签核准。
学生活动费支出审批由各系部的党支部书记审批,一次性支付金额在 5 至 10万元以下(含)由党支部书记审批后再由部门主管领导审批;一次性支付金额在 10万元以上的由党支部书记和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后,还须由学院财务领导加签核准。
社会化考试费、技能大赛、实习实训费用的支出均由各系部行政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再由教务处行政负责人审批,一次性支付金额在 5 至 10万元以下(含)由各系部行政负责人和教务处行政负责人审批后再由部门主管领导审批;一次性支付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各系部行政负责人、教务处行政负责人和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后,还须由学院财务领导加签核准。
(四)借款或发票未到对公转账暂借款(预付款)支出,按上述经费归属审批权限执行。
(五)上述未列出的资金支出(含退费、领款等)审批,按“日常经费支出审批”执行。
第十五条 按支付权归属经费支出审批权限(财务部门内部处理流程)。
(一)转账支出(含支票管理、银行转账、发票未到对公转账暂借款支出、各类对私报销等)审核
1.转账金额在5千元以下由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核签字;5千元以上由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核签字后,学院财务领导加签核准。
2.学校银行账户间资金划转(含上交财政专户等),5万元以下由计划财务处处长签字,5万以上由计划财务处处长签字后报学院财务领导加签核准。
(二)现金借款支出审核 学校严控现金借款,按照无现金报销管理办法执行,原则上各类支出采用公务卡结算或银行转账结算等方式。
现金借款 5千元以下由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核签字,5千元以由计划财务处处长签字后报学院财务领导加签核准。
第十六条 执行公务卡制度过程中,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支付的,需要提供加盖对方单位公章的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
第三章 审批方式及责任
第十七条 经费预算执行过程中,部门或个人发生财务支出时,应当向审批人提交合法真实原始凭证,按要求填写(领款)报销单或差旅报销单等,并附有效经济合同等相关佐证材料。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可以只在付款审批或费用报销单、借款单等单据上签字审批,需上级领导审批的应逐级签字审批。对不符合预算规定或国家财经制度的支出,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对批准后的费用支付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包括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凭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是否妥当、签字手续流程是否齐全等(具体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执行)。会计人员对原始凭证审核无误后,填制记账凭证交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九条 学院重大财务收支等均应经院长办公会议审批或学院党委会批准。
第二十条 各部门行政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院规定,不得将单项支出金额化大为小,化整为零,逃避审查和财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行政负责人是本部门各类经费的项目责任人;项目经费负责人或经费管理部门由学校发文或部门职责确定。各种项目经费不得层层分解,如确需二次分配的专项经费,由经费管理部门提出分配方案(管理办法),经部门所属学院分管领导同意,报院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其他渠道取得专款的审批方式从其他渠道取得的专款,按学校预算管理体制,归口相关部门管理。各部门对归口管理的经费,根据预算原则,提出合理的经费分配方案,并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经分管学院领导同意后,报院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执行。专项经费的审批权限,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审批人员在履行审批权限时,应遵守有关财经制度,秉公办事,对所审批事项负责。
第二十四条 经办人是财务支出行为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的第一责任人。审批负责人代表本部门的领导集体,对本部门的财务预算执行进行控制,对经费支出进行审批,对财务支出行为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对经费的安全和使用效益负责,并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财经制度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五条 审批人员应严格控制借款类的经济事项审批,以防止坏账的发生,控制财务风险。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应加强大额资金支出的事前审批管理,大额度资金支出除了通过预算管理进行事前控制外,还应加强执行环节的沟通与报告,各部门应在重大支出发生前做好与各级管理部门以及审批负责人、分管学院领导的汇报与沟通。
第二十七条 审批负责人报学校财务处备案并预留签名字样,涉及调整的应及时报备。
第二十八条 具有经费审批权限的人员,原则上都应该本人审批签字,不能使用签章。特殊情况下需授权委托部门党支部书记或部门副职审批时,应填写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人与被授权人的权利和责任。
(一)授权人的权利和责任
1.授权人对所授的审批权负有主要责任。授权人有责任向被授权人说明所授审批权的权限和责任。授权人授权后,要对被授权人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监督其所审批的财务事项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2.授权人有责任对被授权人进行国家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制度的宣传。
3.教育。授权人发现被授权人在行驶审批权时,存在违反财经法规或不正确行使审批权的情况时,必须对其进行纠正;对严重的违纪违规情况,授权人有权收回授权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二)被授权人的权利和责任
1. 被授权人必须按规定行使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授权人必须严格执行学校的年度预算,在授权书规定的总额度内行使审批权;严格遵守大额度资金使用须经集体讨论的原则。
2. 被审批权及具有经费审批权的责任人必须认真学习贯彻国家的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制度,了解并掌握学校财务运作规定和财经工作纪律。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学院原有关审批权限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5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