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公务支出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控制现金流量与现金支出风险,加强预算执行监控管理,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学院教职工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并纳入政府公务卡管理系统管理的个人信用卡。公务卡可以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是具有一定透支信用额度的银联标准信用卡。
第二章公务卡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学院教职工每人可申领一张公务卡,新增申请开卡的教职工应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由财务处提供),并及时到发卡行办理申领手续,发卡行按规定程序审核职工申请资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公务卡。
第四条财务处负责公务卡的管理,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须由教职工本人来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然后向发卡行申请办理公务卡;
(二)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由发卡行将公务卡交给教职工本人,并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支付系统,并将相关信息传输至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正式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进行信息维护管理;
(三)财务处负责检查监督公务卡使用的规范性及持卡人报销手续的完整性。
第五条持卡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因公务卡涉及个人信誉资质高低,要本着诚实守信和对单位对自己负责的态度,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或还款不及时等原因引起的相关费用。持卡人还应妥善保管消费时个人签名的消费凭条(发票、POS小票等);
(二)持卡人进行公务消费时,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市财政局和财务处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
(三)持卡人进行公务消费后应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按程序归还公务卡欠款;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应还清欠款,停止公务卡的使用,及时到财务处登记并到发卡行办理公务卡注销手续;
(四)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每笔公务支出不得混有私人消费内容;
(五)持卡人应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三章公务卡的使用范围
第六条凡使用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公务性支出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
第七条公务卡用于公务支出的报销范围包括办公用品、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招待费和2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费用。
第八条按照“规范运作,强化监管,安全保密,方便用款,稳步推进”的原则,结合市级公务消费实际以及用卡环境等,设置了十六项强制结算项目,凡纳入强制结算目录的支出,必须使用公务卡或转账方式结算,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现金结算的,持卡人报销时需出具说明并经我院财务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强制结算项目具体如下:
克拉玛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序号 |
公务卡结算项目 |
备 注 |
01 |
办公费 |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
02 |
印刷费 |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
03 |
咨询费、出版费 |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
04 |
手续费 |
指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
05 |
水电费 |
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支出。 |
06 |
邮电费 |
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
07 |
物业管理费 |
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
08 |
差旅费 |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车、船)票支出等。 |
09 |
维修(护)费 |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辆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
10 |
租赁费 |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方面的费用。 |
11 |
会议费 |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支出。 |
12 |
培训费 |
指各类培训支出。 |
13 |
公务接待费 |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
14 |
专用材料费 |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型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
15 |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
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长途途中,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加油站、加气站除外)、维护费(长途途中,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维修站除外)、保险费等支出。 |
16 |
其他交通费用 |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 |
第四章公务卡的使用与报销
第九条学院教职工在公务支出支付结算时,应在公务卡授信额度内。
第十条严格控制学院现金支出,确保财政资金公开、透明、规范运行。持卡人进行公务卡消费支出后,应当持原报销办法所需审批单据和原始票据外,还需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签名清晰的POS小票,认真核对刷卡凭证和发票上的收款单位名称以及时间是否一致)和合法报销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完成经费支出审批程序,无刷卡记录单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财务处负责对报销人提供的公务卡刷卡凭据和相关票据进行审核,按照公务卡结算报销范围和单位财务管理的规定予以报销。
第十二条各类报销发票和公务卡刷卡凭证等经、财务处人员审核通过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制度通过国库零余额账户将报销资金转到公务卡,完成报销。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一)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二)报销内容和时间,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不符的;
(三)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四)本人需关注公务卡免息还款期,及时将公务消费报销内容交至计划财务处,若遇特殊情况(法定节假日、报送材料日已临近还款日)、、财务处不能及时办理报销业务,请个人在还款期内及时还款。其他因个人原因,持卡人未能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日前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单位将不予报销;
(五)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六)消费后无交易凭条或发票等形成的支出。
第十四条凡使用公务卡支付的业务,发生退货等事项产生的退款,所退资金必须退还到公务卡中。持卡人应及时向财务处提出,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严禁非学校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露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有上级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7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