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
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中央及我市党政机关差旅、公务接待的有关规定和财政部等3部门《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行〔2019〕104号)的相关要求,现就规范我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本级单位出差人员(以下称出差人员)按照《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克政办发〔2014〕54号)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伙食补助费领取标准为:赴疆内、青海、西藏出差按照每人每天120元领取;赴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差按照每人每天100元领取。
市内交通费领取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
二、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可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应当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三、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四、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五、我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作为接待单位,协助来我市人员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能够出具税务发票的,必须向出差人员出具税务发票;不能出具税务发票的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在收到相关费用一个月内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纳入统一核算。所收费用可作为代收款项用于相关支出或作收入处理。
六、参加“民族团结一家亲”结亲走访活动期间,不得领取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
七、各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协助安排用餐应当根据出差人员告知的控制标准合理安排。
八、各部门应当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单位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交纳、报销具体操作规定。各区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区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的具体规定。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克拉玛依市财政局 克拉玛依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0年1月6日

克拉玛依市财政局 2020年1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