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职院资金安全管理制度-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计划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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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职院资金安全管理制度-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 : 2017年11月20日 00:00     点击数 :                                                                                                                                                                 【字体 :  关闭窗口

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资金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资金管理,防范财务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明确有关财经纪律和经济责任,结合学院资金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主管财务领导是资金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掌握本校资金安全管理工作的状况,学院各部门在其业务范围内加强资金安全的管理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学校资金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各部门须结合学院实际,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和防范本校在资金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构筑资金安全的制度保障体系,确保学院资金的安全。

第三条  资金安全管理实行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不相容岗位的相互分离、相互牵制。确保对资金管理的关键岗位和薄弱环节实施稽核,组织定期、不定期或突击式的抽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条  明确财务部门和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资金安全管理的不相容岗位包括:

1.各部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等工作不能由同一人担任;

2.资金支出的申请和内部审批、付款审批和付款执行、业务经办和会计核算等工作不能由同一人担任;

3.政府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招标文件准备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验收与保管等工作不能由同一人担任;

4.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出纳不得兼职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银行支付工具应当分开由不同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所有支付工具,防范网上银行支付风险。

5.非税资金和单位往来资金的入账、相关票据的领购、保管和内部使用及与银行对账等工作不能由同一人担任。

第五条 事业单位所有银行账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开立、变更和撤销。

实行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实行双签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银行对账工作。每月终了,在下月月初的五个工作日内,所有账户当月的银行对账单及银行余额调节表,附上大额开支的详细说明,经银行出纳和财务处处长审核签字后的银行对账单与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应与当月的会计凭证一同保存。

第六条  实行规范的常规性资金支付的授权审批制度和大额资金流动的审批制度。

1.对于常规性资金支付的分层授权审批,以“权责明确、界限清晰、操作性强”为原则,规范各类资金的授权支付程序,明确各级审批人的权限和责任。

2. 单笔支付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资金支付业务,需由相关业务部门的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共同签字审批通过;单笔支付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资金支付业务,需由相关业务部门的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及财务部门负责人共同签字审批通过;单笔支付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资金支付业务,需由相关业务部门的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主管财务的学院领导及财务部门负责人共同签字审批通过。相关业务的部门负责人对具体业务内容的真实性及合理性负责,财务部门负责人经济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具有审批监管的责任。

3. 凡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原则上一律实行直接支付和公务卡结算;凡具备刷卡条件的,一律通过公务卡进行结算,不得以现金办理支付。

当不具备公务卡支付条件时,支出业务需要通过借款支付时,可以办理借款手续,由计财处直接对公转账或者汇款。借出款单笔支付金额在5千元(不含5千元)以下的资金支付业务,需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和借款人签字;借出款单笔支付金额在5千元(含5千元)以上的资金支付业务,需由财务部门负责人、主管财务的学院领导、借款人签字。

第七条  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企业债券、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

第八条  严格资产的出租、出借管理,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

第九条  学院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不得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学院不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十条  各项财务收支全部纳入学校总预算和决算统一管理,准确反映。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如学费、住宿费、培训费等),全额上缴财政国库,不得截留。学院严禁设置“账外账”,严禁学院各部门设立“小金库”。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行重点强化管理。专项资金严格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和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及克拉玛依市财政局批准的预算和项目执行,做到专款专用、按项核算,及时、准确地反映项目执行情况。其中必须实行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投标的项目或内容,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制度。按照经济责任制的要求和“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对因管理不善、控制不严、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有关人员,应追究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