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日常报销工作的通知
学院各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文件精神,严肃财经纪律,持续深化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强化学校经费管理,为加强学校会计行为的日常监督,现将财务报销相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报销发票
根据税务部门的发票开具规定,所有结算的发票必须明确
标明货物或者服务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等信息,住宿费发票需在备注栏注明住宿人姓名、入住日期、离店日期。
二、加强使用公务卡
学校公务支出项目支出除按照规定实行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若因特殊情况,如不具备刷卡条件、紧急支出、设备故障、突发事件等无法使用公务卡,需提供充分证明材料并附书面说明,经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可报销。
三、加强公务出差审核
严格执行出差事前审批制度,明确出差事由、人员、时间、住宿安排、预算等,未经事前审批的差旅费不予报销。擅自延长停留时间、绕道、超范围超标准开支一律不予报销。
四、加强公务接待审核
公务接待包含公务接待住宿、用餐、用车,必须严格按照《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规定,履行事前审批程序,明确接待对象、人数、事由、预算等,公务接待住宿和用车须明确接待对象人员名单、职称(职务)等基本信息,未经事前审批的接待费用不得报销。
五、加强校外劳务费审核
发放校外专家劳务费,除发放表外,还应提供邀请函或会议通知或活动方案、活动照片、活动新闻、课程安排、培训方案、指导内容等附件材料和发放额度计算依据,按法律规定按照开票金额代扣个税后发放至相关人员银行卡。
六、加强报销事由审核
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必须对经济活动真实性负责,诚信报销。
1、不得虚构经济业务、虚开发票,利用虚假活动套取或转移资金。包括但不限于:
(1)不得虚构打印、印刷、制作、耗材等业务;
(2)不得进行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不得进行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不得虚构出差事由、虚列出差人员;不得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旅游。
(3)不得虚构参会人员,虚报、超标准开支会议费;
(4)不得超范围、超标准进行公务接待和报销公务接待费;
(5)不得虚构劳务合同、人员名单,虚报冒领或超标准列支校外人员劳务费、校内学生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2、不得拆分应当走采购招标流程、开具明细清单或提供支付记录的业务票据;
3、不得报销与经费项目无关人员、无关事项的票据;
4、不得重复报销电子票据;
5、不得伪造、涂改、变造票据或相关资料;
七、严格遵守报销时限
根据上级财政政策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跨年开具的票据原则上应于次年3月30日前完成报销,请合理安排报销时间,逾期将不予报销。
财务处
2025年9月10日